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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严格执行工时制度

劳动法苑 转载 来源:

请用微信扫一扫 2017-01-09 13:22 {{clickNum}}

一)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
 

各类企业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或任意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企业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对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工作时间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对于生产工艺流程不能中断,需24小时连续作业的岗位,企业应实行多班工作制,灵活安排轮班工作,如实行"四班三运转"办法等,禁止"两班"连续轮流作业的行为,确保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二)加强对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
 

符合条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省直属企业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市(地级以上,下同)、县属企业分别报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对于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对经批准实行(或参照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明确其工种和人员,不得混岗混员,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同时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周期内遇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三)建立健全工时管理和监督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监督企业建立职工工作时间的登记制度。企业要书面记录职工工作时间情况,并保存备案。鼓励企业实行上下班电子打卡等科学管理手段。
 

(四)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把企业执行工时制度情况作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的重点内容之一,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受理劳动者的举报投诉,严肃查处企业违反国家工时规定的行为,并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规定处罚对造成职工伤害或违法雇佣童工的,应从重处罚。要加强对企业建立健全工时管理制度和加班工资发放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建立工时管理制度而不如实提供有关工时资料的用人单位,应责令其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按照《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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