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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无人管,社保基金可“先行支付”

劳动法苑 转载 来源:

请用微信扫一扫 2013-05-24 20:42 {{clickNum}}

   执行关键在于经办机构的代位追偿能力

    核心提示: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工伤保险的打工仔干活儿时受伤,送往医院却付不起医药费,亲属四处奔波找老板或工头,受害人躺在病床上苦等却盼不来救命钱,这样的悲惨遭遇有望终结了。《社会保险法》规定,未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

    法律界人士指出,《社会保险法》在基本医疗保险中和工伤保险中分别规定了“先行支付”,有效解决了职工受到人身伤害无人负责时“谁来管”的问题,体现了对广大职工,特别是不规范用工情况下对劳动者现实利益保护的加强。

    ■不规范用工劳动者将是潜在受益人

    张某,女,某餐饮公司面点工,2010年3月的一天工作期间,张某在操作轧面机是左手手指被严重挤伤,随即被单位送到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单位仅支付过部分医疗费,然后便不再问津。面对高额的住院费、医药费、二次手术费等,张某及家属在多次向单位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又通过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仲裁、民事诉讼,历时一年多,张某仍未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负伤,被单位送到医院后便无人问津,面对高额医疗费用和复杂的维权程序,受害职工和其近亲属只有无奈。“这大概是工伤保险纠纷中最常见的案例了” 为普通劳动者打了多年官司的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蔺艳军律师感慨,“所幸的是,这样的悲剧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有望终结了。”

    蔺艳军律师告诉记者,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上工伤保险,受伤农民工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全部保险待遇都由用人单位承担。表面看,这是对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上工伤保险的一种制度性惩罚,但实际上这种制度设计使得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救治费用和相关补偿均要依赖用人单位,结果是政府不管,用人单位推托,往往种种不利后果落到农民工身上。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以后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制度,使工伤职工,尤其是农民工,能真正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蔺艳军律师认为,农民工等不规范用工劳动者将是工伤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最大潜在受益人。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后,同样可向社保基金申请工伤治疗费,其工伤也能得到及时治疗。

    ■四种情形可申请“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7月1日正式实施,劳动者7月1日后发生工伤,遇到“无人管”的情形就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了。记者了解到,为保障先行支付制度的顺利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于2011年7月1日与《社会保险法》同步实施。

    《暂行办法》进一步对先行支付制度具体情形和程序做出具体规定。依据该暂行办法,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四种情形可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分别为: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暂行办法》还具体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程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第七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社保机构的代为追偿能力是顺利实施的关键

    “工伤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被称为是社会保险法的亮点之一,目前我省还尚未接到相关受害人的先行支付申请”,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处长李元河表示,目前工作人员已经认真研究了《社会保险法》及《暂行办法》中关于先行支付的条款,有关部门也正在制定更具体的、可操作的办理流程。

    “垫付之后,如果不能顺利追偿该怎么办?会不会对我们的基金产生影响?”对此疑问,李元河表示,先行支付制度是为了让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救治,体现了社会保险法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工伤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查询其银行存款账户、申请划拨社会保险费,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菜场等方式追偿。

    “但是,社保经办机构没有足够的力量去追偿,不排除部分垫付款短期内无法追回的情况”,李元河表示,工伤保险基金的盈余状况也为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奠定了基础。我省自2004年全面推行工伤保险制度,截止去年底,全省参保人数为594万人、基金结余1.88亿元。相信,随着用人单位参保意识的增强,工伤保险不断扩面,没有参保的用人单位也越来越少,需要先行垫付的情况毕竟是少数。

    河北省委党校、从事社会保障领域研究的副教授刘丽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先行垫付制度的出台无疑是劳动者的“福音”,但社会保险法对此规定过于笼统,劳动者真正享受到先行支付的实惠,还有待于各级相关部门尽快制定详细的、可操作的办理流程,没有更具体的规定做支撑,“先行支付”不过是水中月、镜中花。她还认为,除了具体的申办流程,先行支付的顺利实施,关键还在于社保经办机构的代位追偿能力。“如果不能顺利实现追偿,先行垫付只会造成基金的流失,长期下去这项制度也无法持续。”她说。

    ■医保基金也可先行支付医疗费

    在建立工伤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同时,《社会保险法》还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省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社会保险法》关于“第三人”的规定,实质是明确了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义务,目的是确保参保人员得到及时救治。此项制度将有效解决过去因第三人责任造成的人身伤害,第三人不负责时“谁来管”的问题,属于一种紧急情况下的救助制度。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医保经办机构取得代位追偿权,再向侵权人追偿医疗费用。这样就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参保人的权益,当前来看,实现先行支付的难点在于如何合法、合理的认定那些具体情况可以启动先行支付,而其顺利实施的关键在于医保经办机构的代位追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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