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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调动工作岗位,我该怎么办?

劳动法苑 转载 来源:

请用微信扫一扫 2015-07-21 09:46 {{clickNum}}

           霍志向:我是一家电器设备公司运输队的货运司机,入职已经15年,单位与我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今年6月,领导突然找我谈话,说企业效益不好,运输队的工作量太小,大家都吃不饱。公司现在全员搞销售,本部门将我和另外两个同事调到业务部搞推销。我不愿意,一是业务部按销售业绩拿工资,我没干过业务,过去后肯定收入大幅减少;二是同时调岗到业务部的人都是二十多岁的年轻职工,我今年已经40岁了,跟他们没法比,过去后没有发展前途。但公司说我必须去,否则就是不服从管理,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我回家看了一下劳动合同,发现上面没有我是司机的岗位约定,请问:我现在可以不去业务部当销售员而不被单位辞退吗?

     胡芳:《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据此, 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

     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然没有您是司机的岗位约定,但从您反映的情况来看,您在公司担任货运司机已经15年了,您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即是货运司机,公司将您调到业务部搞推销属于变更工作岗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公司与您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否则您有权拒绝公司单方决定调岗的要求。您拒绝变更劳动合同后,公司也无权因此而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

     不过,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如果您所在的单位能够证明公司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达到了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程度,双方就协商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并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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