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关于提高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
原创2015-04-08 18:10 {{clickNum}}
各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潍财综[2014]2号)要求,结合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的意见,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在享受统一津贴补贴待遇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我市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
一、发放范围对象
经考评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城市建成区是指县(市、区)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完备的地区。
本着操作简便、照顾实际、兼顾平衡的原则,确定:
各镇(街道、开发区)按照上述规定,结合本单位干部工作岗位设置情况,自行研究确认享受津贴补贴的范围。
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和教育、卫生系统派驻镇(街道、开发区)机构的在编在岗人员,参照镇(街道、开发区)的区域划定范围执行。
二、发放标准:
符合上述范围的人员,从到镇(街道、开发区)工作第3年起,在享受统一津贴补贴的基础上,按月增发津贴补贴。增发的标准根据艰苦偏远困难程度和在镇(街道、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合理确定。其中:在一般乡镇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发100元;从到乡镇工作第3年起,此后每增加1年,月发放标准提高10元。在艰苦偏远困难乡镇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发150元,从到乡镇工作第3年起,此后每增加1年,月发放标准提高15元。事业单位增发的津贴补贴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一般乡镇和艰苦偏远困难乡镇划分如下:
1、王坟、庙子两个山区镇界定为“艰苦偏远乡镇”,执行每人每月增发150元的标准。
2、王府街道和邵庄镇由镇(街)按工作岗位,分别界定为艰苦偏远山区的执行每人每月150元标准;界定为城市建成区之外的一般地区执行每人每月增发100元的标准。
3、云门山、益都、黄楼三个街道,弥河、谭坊、东夏、何官、高柳五个镇和开发区界定为“一般乡镇”, 城市建成区之外的执行每人每月增发100元的标准。
各镇(街道、开发区)根据各自工作人员岗位设置情况,按以上原则,确定执行范围和标准。市直单位派驻镇街机构,以及教育、卫生系统符合条件的人员,参照执行相关镇(街道、开发区)的区域划分办法和补贴标准。
三、有关政策
1、镇(街道、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离或退休的,自调离或退休的下月起停发增发的津贴补贴。退休后,增发的津贴补贴不作为计发退休补贴的基数。
2、借调出镇(街道、开发区)工作的,不享受增发津贴补贴政策。
3、再调回镇(街道、开发区)工作的人员,其原在镇(街道、开发区)工作的年限可累计连续计算。
4、此次增发的乡镇津贴补贴,由各单位按月自行发放。
5、在乡镇工作的年限,比照工龄计算办法确定。跨镇(街道、开发区)调动的,以现工作地确定增发标准。
6、提高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政策实施后,省以下各级自行为乡镇设立的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取消。
7、提高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属特殊岗位津贴性质,不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内。
四、资金来源
执行此次津贴补贴政策的镇(街道、开发区)所需资金由本级财力承担。
教育系统在镇(街道、开发区)工作的人员,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所需资金按程序报请市政府追加财政预算安排。
不在城市建成区的乡镇卫生院,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各卫生院自行解决。
县级机关事业单位派驻镇(街道、开发区)机构的在编在岗人员参照执行,所需资金按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解决。
五、审批
由于此次提高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的政策涉及基层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由镇(街道、开发区)、市教育局、市卫生局以及市直有派出机构的部门单位,分别按政策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报批,并建立相应的动态管理机制,应对随时的工作单位或岗位调整,以及政策在以后年度的连续。
各单位对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发放标准,须经公示后执行。
六、工作要求
此次提高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提高做好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审批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务求把好事办好,确保起到提高基层一线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的应有作用,维护干部职工队伍的和谐稳定。
中共青州市委组织部 青州市财政局